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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W042-20170808-2119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文 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文日期: 2017-01-04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修订版) 权威解读(1)

来源:贸促会 发布时间:2017-01-04 16:18:18 【字体:

  2017年1月4日,商标局、商评委向社会公布了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商标客体,与之相适应新增声音商标审查标准;二是新增审查意见书在审查实务中的适用标准;三是新《商标法》第十条的部分修改引起审查标准的变化;四是新《商标法》禁止商标代理机构超范围申请注册商标,新增《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标准;五是新《商标法》规定了审查期限,新增《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标准;六是新增《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审理标准;七是新增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标准;八是删减、新增部分案例,丰富、完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内容。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修订无论是对直接从事商标审查的工作人员,还是对商标代服务机构,企业与个人都是十分重要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公布后在业内引发一些讨论,存在一些疑惑。因此,一份来自商标局专家对《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权威性解读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为此,我刊特向商标局陈奎约稿,由于稿件较长,分上下两部分与大家分享。

  一、新《商标法》增加了声音商标客体,与之相适应新增声音商标审查标准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新《商标法》取消了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明确规定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我国受理新型商标的申请打开了法律之门。从早期的招牌、字号,到现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的内涵不断丰富,不断与国际接轨,这将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随着科技能力及商标实践的发展,待时机成熟时,我国还将陆续开放受理其他类型的新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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