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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W042-20190218-212303 所属主题: 法律服务
公开责任部门: 中国贸易新闻网 发文日期: 2019-02-18

国际仲裁需了解纠纷所涉行业及基本合同框架

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02-18 10:52:41 【字体:

       随着中企深入参与国际经贸投资,纠纷也日益增多,国际仲裁是被普遍选择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日前,美国海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合伙人安德烈亚斯·德拉库里斯(Andreas Dracoulis)、美国海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丹佛办公室顾问罗伯特·蒂博(Robert Thibault)在汤森路透大讲堂上就中企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以及在海洋和海上施工、油气和能源行业等领域,中方投资者在谈判中需注意事项等内容分享了经验。

       目前,在国际上业务量大、知名度高、影响力广的著名仲裁机构,包括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德国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但中企遇到纠纷时,如何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呢?安德烈亚斯认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注意所涉领域行业部门的相关性、成本与速度、临时措施的可用性。此外,还应该仔细考虑“支持”该程序的仲裁法院的地点。

       “适当起草基础仲裁协议也至关重要。” 安德烈亚斯指出,不当使用标准措辞可能导致在某些方面出现不合适的问题或存在缺陷。足够详细的仲裁协议能反映出遇到的争议类型。保持仲裁协议的灵活性,则可在很大程度上应对不同类型的争议。比如,使用强制性语言明确仲裁义务,以避免含糊不清的语言表达导致的纠纷;要考虑措辞的宽泛程度,防止引起不必要的非合同纠纷;谨慎处理混合仲裁条款(仲裁裁决中结合了法律标准的内容);如果协议有两个以上的当事方,要考虑到任何特殊的起草要求;是否需要任何制定的保密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仲裁机构编写的模式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到海洋和海上施工包括各种各样项目的纠纷,安德烈亚斯称,这一领域的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建造船舶和海上设施项目纠纷,如商业船舶、专业船舶、游轮渡轮、近海支援船、海上钻井装置、专业生产单位等,这种类似于“货物”的销售合同,就造船合同而言,通常参照日本标准造船合约格式(Shipbuilders#39; Association of Japan)、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工会(标准造船合同)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上海格式合同。二是海上结构物、设施和基础设施建造项目纠纷,比如管道建设和安装、固定平台和生产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海上风电场的建造和安装、海上设施的退役。这一类纠纷与传统的建筑合同的关系更加密切。常用的格式合同有菲迪克(FIDIC)、 国际标准钻井合同等。该类合同较为复杂,通常需了解工程支付和评估、时间延长与变化、第三方认证角色的详细规定。

       “有效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了解该行业及基本合同的框架。” 安德烈亚斯认为,海洋和海上施工纠纷有许多显著特征,比如,均涉及复杂的规定及通常庞大的建筑工程,由国际当事方之间缔结,在不同的海外司法管辖区实际进行。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新加坡海事仲裁员协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在造船纠纷方面较常见,关于海上结构物、设施和基础设施的争议则更常由机构仲裁解决。

       “有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国际仲裁有三个必备条件:仲裁程序方面的专业知识;实际业务,例如海事油气等行业的专业知识;与当地律师和客户内部人员进行无缝对接的团队合作。” 罗伯特认为,比如油气行业涉及多个环节:勘探需获得合法准入许可、生产是从陆上或海上储油层钻井、天然气加工成残气与液体/化学原料和液化天然气、销售石油和天然气并运输给卖方、通过游轮或管道输送原油。对于油气行业来说,主要的法律实践有两种形式:油气交易、油气纠纷诉讼和仲裁。成功的仲裁必须利用好处理这两种类型纠纷的经验。

       “各个阶段的合同与协议需面面俱到。” 罗伯特指出,例如,在勘探阶段的特许权/生产分享协议,谈判、起草文件和达成协议;最低钻井要求、成本油、成本分摊、使用费和税收计划、会计和运营审计等方面的合规性协议;运营阶段的联合经营协议(AIPN和AAPL模式表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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