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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W042-20210623-441232 所属主题: 法律服务
公开责任部门: 发文日期: 2021-06-23

贸促会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运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23 09:47:14 【字体:

2021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标志着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了“国家队”。

《意见》共4章20条,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称第三方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了规定。按照《意见》,第三方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下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下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重要参考的制度。

《意见》特别强调,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应当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试点改革。明确由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联牵头会同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贸促会等部门组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工商联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工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承担对第三方机制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统筹协调等职责。

《意见》对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作了规定,明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

《意见》对检察机关的合规运用以及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检察听证等作了具体规定,强调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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